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条 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认为需要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当面作出说明解释的,可以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进行会谈。参加会谈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当做好会谈记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