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到期不履行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