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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到期不履行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