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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下列处罚:

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