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