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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决定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罚款;银监局决定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罚款;银监分局决定的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罚款。对个人作出的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金融许可证。

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年(含5年)以上直至终身。

对其他情况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