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八、

八、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