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十六、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十六、 十六、 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金融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十五、 目录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