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十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十一、 十一、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金融机构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十、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