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7年) 十九、 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于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7年)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十九、 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于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