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7年) 十八、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7年) 十八、 十八、 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金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报送有关报表、资料以及披露衍生产品交易情况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金融机构的性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金融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06) 十七、 目录 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