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2010年) 七、

七、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贷款时,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并依法采取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