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2010年) 三、

三、 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商业银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