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2010年) 九、

九、 第三十条修改为:“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等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