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2007年) 二、

二、 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