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

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