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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机构终止

第一节 法人机构终止

第五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第五十七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解散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八条 中资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出现解散情形的,与分立、合并一并进行审批。 第五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二节 分支机构终止

第六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终止营业的(被依法撤销除外),应当提出终止营业申请。 第六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的终止营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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