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法人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股权,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变更住所,变更组织形式,存续分立、新设分立、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