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由申请人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