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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200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可邀请他方工作人员参加本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和研讨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