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七节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七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七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 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第七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