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
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代他人持有金融租赁公司股权;
其他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代他人持有金融租赁公司股权;
其他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