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