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终止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完成有关法定手续后1个月内向银监会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