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外汇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经营状况良好;
有健全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具有与外汇业务经营相适应的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有与开办外汇业务相适应的合格外汇业务从业人员;
监管评级良好;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经营状况良好;
有健全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具有与外汇业务经营相适应的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有与开办外汇业务相适应的合格外汇业务从业人员;
监管评级良好;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