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变更名称或注册资本,由财务公司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银监分局或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上级监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