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零九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应由其母公司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