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一条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境外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具备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拟设境外子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且前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等值于100亿元人民币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等值于150亿元人民币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各项审慎监管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50%。

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

具备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评级良好。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