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经银监会或银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银监会或银监局可立项开展临时检查。

各银监局应在临时检查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项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