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应当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申请人关于变更事项的董事会决议;
申请人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关于变更事项的董事会决议;
申请人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是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关于变更事项的意见书;
申请人股权转让方与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签署的转让(变更)协议;
各股东与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但单一股东的外商独资银行除外;
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的章程、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最近3年年报、反洗钱制度、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中外合资银行拟受让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无须提交反洗钱制度;
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方股东的,应当提交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监管法规的摘要;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