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申请筹建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当向银监会或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报送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所在地、营运资金、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结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亏预测等;
申请人章程;
申请人年报;
申请人反洗钱制度;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关于同意设立分行的董事会决议;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