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设分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无偿拨给拟设分行营运资金,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主要监管指标达到监管要求;

银监会规定的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