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拟设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业,应当将开业验收合格意见书连同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营业地址、营运资金、业务范围、拟任分行行长姓名等;在拟设分行同一城市设有代表处的,应当同时申请关闭代表处。
开业申请表。
拟任外国银行分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
开业前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外国银行对拟设分行承担税务、债务责任的保证书。
拟设分行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
拟设分行人员名单、简历和培训记录。
营业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证明复印件。
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