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由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或者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或者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的申请,由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或者申请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应当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抄送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