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关闭一级分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的关闭申请,由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外国银行分行的关闭申请,由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申请关闭分行,应当向银监会或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抄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由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的,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银监会。银监会或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关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