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破产,应当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申请人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或者清算组组长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申请人关于破产的董事会决议;

各股东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破产的董事会决议;

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关于破产的意见书;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本条第(二)、(三)、(四)项不适用由清算组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