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二节 变更股东 第六十八条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六十八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二节 变更股东 第六十八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获准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应当自银监会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银监会报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相关交易的证明文件,同时抄报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