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四节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四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四节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 银行下设分行设立 第四十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设分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四十一条 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四十二条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一级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一级分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的筹建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 第四十三条 申请筹建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当向银监会或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报送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筹建期为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 第四十五条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可以申请开业。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的开业申… 第四十六条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申请开业,应当将开业验收合格意见书连同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 第四十七条 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应当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