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请筹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各股东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联合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各股东名称和出资比例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结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亏预测,与业务经营相关的信息系统、数据中心及网络建设初步规划;
拟设机构的章程草案;
拟设机构各股东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但单一股东的外商独资银行除外;
拟设机构各股东的章程;
拟设机构各股东及其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
拟设机构各股东最近3年的年报;
拟设机构各股东的反洗钱制度,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可不提供反洗钱制度;
拟设机构各股东签署的在中国境内长期持续经营并对拟设机构实施有效管理的承诺函;
拟设机构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初次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应当报送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监管法规的摘要;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