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外资银行下列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以及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外资银行下列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非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银监会。

银监会授权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随机构开业初次任命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任职资格。

外资银行下列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非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

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外国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

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