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当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主要策略、相关市场分析、管理与操作程序、风险管控措施、资源保障情况以及网点和人员规划;
与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内容至少包括理财业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外汇投资或者交易管理的相关制度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制度;
与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托管协议草案;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