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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节

第五章 业务范围

第三节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下列两类: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除具备本办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获得其总行(地区总部)的正式授权,其母国应当具备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国监管当局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管… 第一百一十九条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 第一百二十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报送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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