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六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初次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外国银行分行设立之日起计算。
外国银行的一家分行已经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该外国银行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限制。
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外国银行分行设立之日起计算。
外国银行的一家分行已经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该外国银行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