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外国银行关闭中国境内分行并在同一城市设立代表处的申请,由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对拟关闭分行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决定;在经银监会批准外国银行关闭中国境内分行后,所在地银监局对该外国银行在同一城市设立代表处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决定。

外国银行关闭中国境内分行并申请在同一城市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抄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材料连同关于外国银行关闭中国境内分行的初审意见报送银监会。

银监会或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