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本条前款所称变更股东包括股东转让股权、股东更名以及银监会认定的其他股东变更情形。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特殊情况下,经银监会批准,变更后的股东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或者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应当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抄送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银监会。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