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申请设立外国银行代表处,申请人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代表处的名称、所在地、拟任首席代表姓名等;

代表处设立申请表;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设代表处的目的和计划等;

申请人章程;

申请人及其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

申请人最近3年年报;

申请人反洗钱制度;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拟任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

初次设立代表处的,申请人应当报送由在中国境内注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与该外国银行已经建立代理行关系的证明,以及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监管法规的摘要;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