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五节 支行设立 第五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五节 支行设立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筹建期为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 申请人未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应当在筹建期届满前1个月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