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五节 支行设立 第五十一条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五节 支行设立 第五十一条 筹建支行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筹建支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筹建申请。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送银监会和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