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改制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拟设外商独资银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筹建期为自获准改制筹建之日起6个月。
申请人未在6个月内完成改制筹建工作,应当在筹建期届满前1个月向拟设外商独资银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抄报原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改制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申请人未在6个月内完成改制筹建工作,应当在筹建期届满前1个月向拟设外商独资银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抄报原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改制筹建批准文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