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2008年) 五、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2008年) 五、 五、 信托公司担任公益信托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依照公益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 (二) 对所管理的不同公益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三) 按照公益信托文件约定公平选择受益人,并及时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四) 编制公益信托财务会计报告; (五) 按照公益信托文件约定办理与公益信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六) 保存公益信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七) 中国银监会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