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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2007年) 十一、

十一、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将募集的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及各相关责任人的资金完全分开,并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开设独立账户。严禁商业银行及各相关责任人挪用客户资金。